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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鑫贵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鑫贵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6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金华路与丹江路交叉口。负责人:宋继宾,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张晓彬,男,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州鑫贵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81号理想名家7号楼M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惠。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上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峰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郑上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郑州鑫贵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16年10月6日前支付田宏、吴清等20名职工2016年4月、5月、6月、7月工资共计捌万贰仟贰佰柒拾贰元玖角陆分支付给职工本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按照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鑫贵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20名职工的工资款捌万贰仟贰佰柒拾贰元玖角陆分。以上所述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及强制执行申请书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是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其作出郑上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上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郑州鑫贵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名职工2016年4月、5月、6月、7月工资共计82272.96元。审判员  王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甜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