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双权、刘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双权,刘辉,王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权,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辉,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女,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上诉人李双权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刘辉、王杰系夫妻关系,二人户籍在河南省。但是二人在郑州市生活已经五年有余,且其在郑州市××区大学北路64号平房2单元1层201号居住已经两年有余,办理有居住证,可以作为其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因此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双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辉、王杰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故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