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监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福臣与孔德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臣,孔德利,陈玉兰,赵丽萍,刘佰杰,张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9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臣,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双胜村小木家屯。被执行人:孔德利,男,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花园路三道村朝阳沟屯。被执行人:陈玉兰,女,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花园路三道村朝阳沟屯。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新安镇大屯1队杨家屯。被执行人:刘佰杰,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东广场。被执行人:张立明,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东广场。申请执行人李福臣与被执行人孔德利、陈玉兰、赵丽萍、刘佰杰、张立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200号。因本案被执行人户籍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福臣与被执行人孔德利、陈玉兰、赵丽萍、刘佰杰、张立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静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