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小玲、许军峰、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小玲,许军峰,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西等驾坡436号。被执行人:许军峰,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不详,住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乡水利村丁家河组7组18号。被执行人: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巷街企业经济总部大楼1号楼315室。法定代表人:李庆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小玲、许军峰、陕西鑫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了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