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2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蔡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蔡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负责人姚贵平。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微,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顺清,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8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蔡顺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6555.97元、利息(含罚息)28987.44元、复利2382.06元,合计237925.47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15年7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8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相关部门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顺清名下存款8003.53元(含执行费50元,已领取),查封被执行人蔡顺清名下BV2U61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凤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