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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聪诉被告白芸、覃本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聪,白芸,覃本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877号申请人:马聪,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吴洁,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武侯区。(到庭)被申请人:白芸,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覃本宣,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马聪与被申请人白芸、被申请人覃本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白芸、被告覃本宣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建筑面积72.66平方米),限额350000元。由申请人马聪和担保人吴洁提供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权,建筑面积61.6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白芸、被告覃本宣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建筑面积72.6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原告马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