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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建平、杨宏志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平,杨宏志,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天津元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富景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建平,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宏志,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284号。主要负责人:刘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德正,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元实钢铁���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侧张湾村。法定代表人:杨宏志,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富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以北科峰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王东波,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元,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刘建平、杨宏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北辰中心支行)、天津元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元实公司)、天津市富景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建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2016)津011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重���审理该案。事实及理由:北辰中心支行出具的《保证人配偶承诺书》是伪造的,本人对此并不知情。一审法院适用缺席判决是错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杨宏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2016)津011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该案。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适用缺席判决是错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北辰中心支行提交意见称,本行与元实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富景公司、杨宏志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与刘建平签订的《保证人配偶承诺书》均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平、杨宏志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正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平、杨宏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津宝审判员  张秀云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