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神鹿坊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苏东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沣京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0410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58万元,嗣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2260.15元,扣缴执行费32811元,本院已将案款982260.15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9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4日地点:本院执二庭合议庭成员:郭宝平、侯鑫鑫、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张哲: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0410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58万元,嗣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2260.15元,扣缴执行费32811元,本院已将案款982260.15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拟依法准许其撤案申请,看各位意见!张哲:我认为可以依法准许其撤案申请。侯:同意上述意见。郭: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2017)陕0113执94号案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