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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路国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路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4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海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海兴县中心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云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宝洪,男,该局职工。被执行人:路国良,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申请执行人海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文罚字[201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路国良自愿履行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海兴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撤回强制执行(海)文罚字[201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宝新审判员  孙玉辉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