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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熊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0月2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甲,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8月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1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于罚款处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8月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熊某甲二人来到抚州市军峰宾馆,由刘某甲支付房费、熊某甲使用其身份证登记,开了806房间,8月6日,刘某甲换房至军峰宾馆516房间,8月7日刘某甲续房费时将房间换至811房间。1、2016年8月7日下午,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大姐”,并用支付宝付款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及麻果,随后刘某甲指使熊某甲取回毒品,当晚20时左右,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周某1、孙某、杨某、姚曼七人在军峰宾馆811房间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2、2016年8月8日下午14时许,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大姐”,并用支付宝付款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及麻果,指使杨某、姚某取回毒品,当天15时许,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周某1、杨某、姚曼六人在军峰宾馆811房间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3、2016年8月8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交给熊某甲200元人民币,由熊某甲到军峰宾馆前台续住811房间,当晚23时许,刘某甲再次联系贩毒人员“大姐”,并用支付宝付款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及麻果,随后刘某甲指使熊某甲取回毒品,并由杨某甲支付熊某甲10元的交通费。熊某甲拿回毒品后,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周某1、江某五人在军峰宾馆811房间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了毒品。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江某、周某1、孙某、杨某、李某1、吴某、周某2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熊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熊某甲二人到抚州市军峰宾馆,刘某甲支付房费以熊某甲的身份证登记入住806房。8月6日,换至该宾馆516房,8月7日刘某甲续房费时换至811房。2016年8月7日下午,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大姐”,并用支付宝付款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及麻果,随后指使熊某甲取回毒品。当晚20时左右,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周某1、孙某、杨某、姚曼七人在军峰宾馆811房间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下午14时许,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大姐”,并用支付宝付款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及麻果,指使杨某、姚某取回毒品。当天15时许,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周某1、杨某、姚曼六人在军峰宾馆811房间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交给熊某甲200元人民币,由熊某甲到军峰宾馆前台续费。当晚23时许,刘某甲再次联系贩毒人员“大姐”,并用支付宝付款购买了100元毒品冰毒及麻果,随后指使熊某甲取回毒品,杨某甲为熊某甲支付了10元交通费。熊某甲拿回毒品后,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周某1、江某五人在军峰宾馆811房间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另查明,2016年8月9日,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被抓获。经现场检测,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周某1、江某、孙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甲基苯丙胺成分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9日,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被抓获。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熊某甲、杨某甲、刘某甲、周某1、江某、孙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苯丙胺成分结果均呈阳性。3.熊某甲开房的消费结账单证实:2016年8月3日以熊某甲的姓名在艺龙网登记预订军峰宾馆806房间,8月8日转至811房,结算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时,刘某甲、熊某甲、杨某甲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8月9日9时许,公安机关所接群众举报至军峰宾馆811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间内,发现2男2女。经询问,该房间内4人均吸食毒品冰毒。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9日凌晨1点左右,开车路过军峰宾馆,到军峰宾馆811房间找刘某甲。在811房间的电脑桌上,看到吸毒的工具“壶子”及冰毒,就烫吸了两口毒品。和刘某甲去附近网吧上网之后就回家了,刘某甲回811房间。当时房间内共五个人,他、刘某甲、杨某甲、孙某、周某1,刘某甲、杨某甲吸食了毒品冰毒。7.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7日下午,和刘某甲将516房间换到了811房间。17时左右,杨某、姚某去找熊某甲,熊某甲不在。熊某甲回来后,刘某甲叫熊某甲去外面拿毒品。不久,杨某甲和孙某也到宾馆。熊某甲拿回毒品,他们七个人就一起将毒品吸食了。8月8日早上,杨某甲也过去,15时左右熊某甲也回到宾馆,之后杨某和姚某又到房间,还带了点毒品冰毒、麻果,他们六人一起将毒品吸食了。8月8日23时左右,刘某甲找人买好了毒品,打电话叫熊某甲去拿。熊某甲拿好毒品回来,刘某甲、杨某甲、熊某甲三个人一起吸食了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军峰宾馆的房间从2016年8月3日刘某甲出钱开房,熊某甲拿身份证登记后就一直没有退,刘某甲出了两次钱续房,刘某甲还叫她续过一次房,8月8日刘某甲叫熊某甲找杨某甲拿钱续房费。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7日17时左右,和老公杨某甲一起去军峰宾馆811房间玩。18时左右到了宾馆,杨某、姚某、周某1、刘某甲在。过了一会,熊某甲拿了毒品冰毒、麻果回去,她便和杨某甲、杨某、姚某、周某3、刘某甲、熊某甲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晚上18时,了解杨某甲在军峰宾馆811房间便过去,杨某甲、刘某甲、周某1、熊某甲和其两个朋友在。熊某甲和其两个朋友用自制“冰壶”吸食毒品,21时多熊某甲和其两个朋友离开了。22时左右杨某甲回来,之后江某也去了,和刘某甲、周某1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7日下午,刘某甲讲在军峰宾馆住叫他过去玩,就和姚某一起到811房间。刘某甲、周某1两个人在,刘某甲说找“大姐”买点毒品玩。刘某甲叫熊某甲去拿毒品,过了一会他哥杨某甲和孙某也到房间。熊某甲拿回毒品冰毒、麻果,他和姚某、刘某甲、周某1、杨某甲、孙某、熊某甲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下午14时左右,刘某甲说想吸点毒品,又联系“大姐”买了毒品叫他和姚某去拿,回到宾馆后刘某甲、周某1、杨某甲、熊某甲、他、姚某就一起吸食了毒品。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日,上班的时熊某甲在网上订了一间标间,后去交了200元押金拿走了房卡。2016年8月8日下午15时左右,打电话给811房间催房费,大概17时熊某甲去交了200元811房间的房费。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日,战友江某回抚州老家,叫他去抚州玩。8月6日晚上,和江某在抚州市君悦皇冠酒店开了个房间(房号8009),江某出钱,他出示了身份证登记。8月7日下午和江某及其叫周某2的朋友一起在房间聊天、上网。后来打瞌睡,醒了之后一男一女进去,房间里的小桌子上有一板毒品冰毒以及做好用来吸食毒品冰毒的壶子,他、江某、周某2及一男一女一起把冰毒吸食了。12.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7日下午,和江某、吴某开车到君悦皇冠酒店,江某和吴某去前台登记开房。最后一次吸食毒品是2016年8月7日下午和江某、吴某、杨某甲还有孙某五人一起在君悦8009房间。13.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熊某甲是在其开的房间里吸食过毒品的人。14.熊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和孙某、周某1、刘某甲、江某、杨某甲、杨某、姚某一起吸过毒。15.杨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和熊某甲、刘某甲、江某、周某1一起吸过毒。16.周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姚曼和其一起在军峰宾馆811房间吸食过毒品。1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3日因跟家人吵架去军峰宾馆开房休息,没带身份证,就给银行卡让熊某甲去取钱,熊某甲取好钱用其身份证开了506房间,他和周某1就一直在里面住。在军峰宾馆那几天付了两次房费,其他是叫周某1、杨某甲、熊某甲交的。2016年8月7日中午前台催续交房费,周某1用支付宝转了200元并让换到811号房。2016年8月8日晚上六点,周某1接到电话催续费,让她联系熊某甲去杨某甲那里拿钱续房。2016年8月7日晚上,用手机联系“大姐”(女的)买了100元毒品,叫熊某甲去拿。熊某甲拿回毒品后,就和熊某甲、周某1、杨某、姚某、杨某甲、孙某七个人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14时左右,杨某带了点毒品到房间,之后他和杨某甲、杨某、姚某、熊某甲、周某1六个人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晚上23时左右,和杨某甲、周某1、孙某在房间聊天,再次用手机联系“大姐”购买了100元毒品,还是叫熊某甲去拿的,熊某甲拿回毒品后,他和杨某甲、熊某甲三个人吸食了一点毒品。熊某甲走后,江某过去也吸食了几口毒品后也离开了。后来他、周某1、杨某甲、孙某在房间休息直到被查获。18.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7日晚上刘某甲打电话,叫他去军峰宾馆。刘某甲说已经跟“大姐”买好了毒品叫他去拿。拿回毒品后,和刘某甲、周某1、杨某、姚某、杨某甲、孙某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15时左右,到军峰宾馆811房找刘某甲玩,后杨某和姚某带了毒品进去,之后和杨某甲、杨某、尧麦、刘某甲、周某1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晚上23时左右到811房间玩,刘某甲再次叫他去拿毒品,拿回毒品后,和刘某甲、杨某甲一起吸食了毒品。2016年8月8日15时左右,到军峰宾馆811房找刘某甲玩,杨某拿了一小袋冰毒和一点点麻古出来,他、杨某甲、杨某、尧麦、刘某甲、周某1吸食了毒品。16时左右,前台打电话催房钱,刘某甲叫他找杨某甲拿钱续房,他要刘某甲与杨某甲说好,就找杨某甲拿了200元钱到军峰宾馆前台续房。19.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8日凌晨3点左右,到军峰宾馆811房间找刘某甲玩,刘某甲、弟弟杨某、周某1、姚某在。下午15时左右,杨某和姚某从外面带了冰毒、麻古回去,之后和杨某、姚某、周某1、刘某甲、熊某甲吸食了那些毒品。18时左右刘某甲询问他是否续了房费,他说没有并说如果要续房就去他那拿钱,之后刘某甲让熊某甲到他那拿了200元去续房。23时左右刘某甲向“大姐”购买了冰毒和麻果,让熊某甲去拿毒品。熊某甲拿回冰毒和麻果,他和刘某甲、熊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和麻果。刘某甲打电话让江某过去玩,熊某甲听到后就先离开了。江某过去后也吸食了几口冰毒和麻果。周某1是否吸食了毒品不确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出资以被告人熊某甲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军峰宾馆,期间连续两次容留多人在所入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告人杨某甲出资为刘某甲续交房费,期间一次容留多人在宾馆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熊某甲均起积极作用,但熊某甲作用相对较小。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经对被告人杨某甲社会调查,其在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司法部门认为可对其实行非监禁刑,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熊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