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万代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2017)川1113执77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77号被执行人:万代强,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关于本院执行万代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万代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万代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承诺在2017年4月1日将违法所得1900元予以缴纳,但被执行人万代强未按自己的承诺履行,本院经审查后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