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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澳迪、刘妮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澳迪,刘妮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43号申请人:杨澳迪,男,200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法定代理人:杨浩,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刘妮妮,女,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申请人杨澳迪与被申请人刘妮妮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刘妮妮驾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杨澳迪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保单(保险单号:PZPP20173401163200000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澳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妮妮驾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