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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申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临清市鸿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临清市鸿兴置业有限公司,高青县常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申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外环路526号。法定代表人:蔺士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蔺江波,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清市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桥。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高青县常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负责人:付会民。委托代理人:许红波,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住山东省高青县。再审申请人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清市鸿兴置业有限公司、高青县常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宝鼎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孙雅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