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柳培兵与徐丽郭大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培兵,徐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443号原告:柳培兵,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茗嘉,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郭大发,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柳培兵与被告徐丽、郭大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柳培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培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