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凤荣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徐州中转站、韩凤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徐州中转站,韩凤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1804号原告:李凤荣,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徐州中转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工业聚集区内。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凤江,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李凤荣与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徐州中转站、韩凤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凤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凤荣负担。审判员 强晋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