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潘求华等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潘求华,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鄢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潘求华,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杨芳,女,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樟树市。依据已生效的(2016)赣098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潘求华、杨芳应承担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914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求华、杨芳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146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武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