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袁信伟与魏昭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信伟,魏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袁信伟,女性,汉族,1969年0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魏昭明,男性,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信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5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