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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存才、马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存才,马洪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02号申请人:王存才,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马洪娟,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王存才与被申请人马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洪娟驾驶的鲁Q×××××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洪娟驾驶的鲁Q×××××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6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