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安民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民,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民,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江中祥,该公司董事长。李安民与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李安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由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 丽审判员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