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301杨毓全与宦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毓全,宦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301号原告:杨毓全,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宦明宏,男性,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杨毓全与被告宦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毓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2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24%。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丹阳市力驰新能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由原告出借20000元给丹阳市力驰新能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同日,丹阳市力驰新能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本案的被告应为丹阳市力驰新能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而非宦明宏,宦���宏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毓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文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