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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少锋与张少杰、何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锋,张少杰,何娜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689号申请人:王少锋,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岳滩镇。被申请人:张少杰,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岳滩镇。被申请人:何娜娜,女,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王少锋与张少杰、何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少锋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3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张少杰所有的黑色大众轿车一辆。申请人王少锋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岳滩分理处的存款8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少杰、何娜娜银行存款70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余额不足扣押被申请人张少杰所有的黑色大众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冻结申请人王少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岳滩分理处的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23元,由申请人王少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冰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