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国田与黄得库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田,黄得库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68号原告:黄国田,男,194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干务海村夏家屯*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飞,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得库,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干务海村夏家屯*组。原告黄国田与被告黄得库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黄国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国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黄国田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黄国田5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