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4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闫俊马、武安市海赢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马,武安市海赢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闫俊马,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被执行人武安市海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闫俊马诉武安市海赢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2016]74号仲裁裁决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3058号民事裁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俊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安市海赢矿业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案件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闫俊马已经领取。现本案已结,申请执行人闫俊马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6]74号仲裁裁决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0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