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丁国聪、丁国聪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等与唐山庠丰养殖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聪,唐山滦丰养殖有限公司,华农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09民初1706号原告:丁国聪,男,1995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丁增彬,父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滦丰养殖有限公司,住宿地南县嘴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西侧。法定代表:杨玉兵,该公司经理(未到庭)。被告华农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城区新光社区富强家园B区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34795895827H。负责人:马淑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人刘郑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丁国聪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逋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云川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丁国聪倮险赔偿款17502元。二、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丁国聪承担:三、其他双方无纠葛。审判员 郑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