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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晓峰与朱志文、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峰,朱志文,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1860号原告:杨晓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朱志文,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陈琼,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朱志文、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琼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峰撤回对被告陈琼的起诉。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