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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8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樊志勇申请执行杜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志勇,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827-4号申请执行人樊志勇,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颖河东路。被执行人杜敏,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据生效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与高塘路交口新恒生大厦xxx商(房权证号:合产x**)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杜敏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与高塘路交口新恒生大厦xxx商(房权证号:合产x**)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