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润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田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清,李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王润清,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炭窑沟。申请执行人李田斌,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文盲,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炭窑沟。王润清申请执行李田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田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9968元、诉讼费1194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550元。2017年4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田斌于2017年11月20日起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直至支付完92889.24医药费用为止,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36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