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陆振东与被告张军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振东,张军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6民初29号原告:陆振东,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张军野,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陆振东与被告张军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张军野给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军野2015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购买朝阳林场一块耕地。双方约定3个月内还款,并出具了欠条,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躲避不见原告。故诉讼到法院。张军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军野于2015年3月17日借款2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军野在2016年3月17日向陆振东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一直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军野向原告借款后出具了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军野应依约偿还借款,但被告张军野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军野偿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陆振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振东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军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华审 判 员 张海林人民陪审员 翟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