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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3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昌荣申请执行潘超、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宁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荣,潘超,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宁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149-3号申请执行人周昌荣,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被执行人潘超,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皖含山县昭关东路。被执行人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含山县昭关东路北侧。被执行人安徽宁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含山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XX,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皖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执字第0314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2-605(2005016975)、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三村28-501(2008021642)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2-605(2005016975)、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三村28-501(2008021642)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 敏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