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347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海安剪折机床销售部与常熟市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海安剪折机床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大河村。法定代表人:胡建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海安剪折机床销售部,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旺盛北路110号。经营者:施友彬,男,194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常熟市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海安剪折机床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亿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