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军文与洪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文,洪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民初2024号原告:叶军文,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洪振芳,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叶军文与被告洪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洪振芳归还借款2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6日,被告洪振芳向原告叶军文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到2013年11月15日,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洪振芳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军文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洪振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晓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斌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