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文武与被申请人隆回禾鑫河砂开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文武,隆回禾鑫河砂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16号申请人:孙文武,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隆回禾鑫河砂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法定代表人:刘龙金。申请人孙文武与被申请人隆回禾鑫河砂开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文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隆回禾鑫河砂开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3616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隆回禾鑫河砂开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3616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唐军武审 判 员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刘嘉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黔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