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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西武、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西武,向敏,何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0号申请人张西武,男,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向敏,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申请人何前英,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西武诉被申请人向敏、何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西武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向敏、何前英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西武的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向敏、何前英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