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侍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侍某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宿迁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科长,现任宿迁市卫生监督所监督法规科科长,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30日、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洒,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侍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守国、王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侍某某在任宿迁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负责人期间,在查处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刘某非法行医一案过程中,怠于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没有对刘某非法行医的前科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导致刘某非法行医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刑事处罚,致使刘某非法行医的状态持续存在。2015年7月30日,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居民臧凤年到刘某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新农居委会六组家中非法行医场所就医,在接受输液治疗过程中死亡。为证实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某、秦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人事档案材料;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侍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侍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侍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也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宿迁市卫生监督所系宿迁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014年1月14日宿迁市卫生监督所召开全所职工会议宣布监督三科由侍某某负责。2014年1月22日该所以宿卫监所【2014】3号文件明确由监督三科组织全市妇幼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2015年6月17日该所以宿卫监所【2015】20号文件任命侍某某为监督三科科长。被告人侍某某负责宿迁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工作期间,于2014年8月29日、9月3日在查处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刘某(已判刑)非法行医过程中,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和监督三科的负责人,怠于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没有对刘某非法行医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仅调查了解到刘某曾于2013年8月9日被行政处罚1次,未能发现刘某还曾于2010年11月被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过1次,而对刘某的上述非法行医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将刘某非法行医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使其非法行医状态持续存在。2015年7月30日,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居民臧凤年到刘某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新农居委会六组家中非法行医场所就医,在接受药物输液治疗过程中死亡。刘某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于2016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侍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侍某某的供述;证某、秦某、沈某、吴某、胡某、史某、郭某、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会议纪要;宿迁市卫生监督所文件及会议记录;干部履历表、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和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侍某某受委托在行使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过程中,不负责任,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侍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侍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侍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XX青人民陪审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于永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