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阚长占申请执行王海、王树海、林学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长占,王海,王树海,林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阚长占,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海,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树海,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林学武,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朱黑龙江省龙江县。阚长占申请执行王海、王树海、林学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阚长占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