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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阚长占申请执行王海、王树海、林学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长占,王海,王树海,林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阚长占,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海,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树海,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林学武,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朱黑龙江省龙江县。阚长占申请执行王海、王树海、林学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阚长占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