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焦欣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欣,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275号原告焦欣,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王涛,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欣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欣撤回起诉。诉讼费4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李建武审 判 员 王 勋人民陪审员 董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