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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焦欣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欣,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275号原告焦欣,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王涛,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欣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欣撤回起诉。诉讼费4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李建武审 判 员  王 勋人民陪审员  董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