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柳良法、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良法,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柳良法,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大沙五金汽配园东岭标准厂房***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伟。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柳良法与被执行人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森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运输费用237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K×××××的长安小型厢式货车,扣除评估费1000元,剩余拍卖款29000元现已提留。现查明被执行人强森公司已歇业停产,机器设备已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厂房和土地均为租赁。因强森公司在本院已有系列案件,涉案标的98万多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系列案另一债权人龙泉市建松木制品加工厂认为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将强森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龙泉市建松木制品加工厂对被执行人强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除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