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文花与被执行人杨全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花,杨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丁文花,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全庆,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丁文花与被执行人杨全庆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丁文花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全庆于2017年6月14日将案件款11357.07元、诉讼费、执行费107元履行完毕,申请人丁文花放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