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东旭与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旭,路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532号原告:李东旭,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毅,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为,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奎,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旭诉被告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李东旭负担。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