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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进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683号被执行人张进良,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张进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581刑初117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张进良判处附加刑罚金6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9227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进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进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56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琪璇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