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佳与罗某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六,杨某佳,罗某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997号原告林某六,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杨某佳,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龙,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隆,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罗某隆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粤0307民初7997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价值人民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现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某隆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曾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