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淑杰申请执行XX吴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杰,吴晓玲,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73号申请执行人于淑杰。被执行人吴晓玲。被执行人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徐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