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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8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