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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淄博泰瑞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泰瑞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253号申请人:淄博泰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峰,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菲菲,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淄博泰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泰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朱峰、王燕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建设南路16号济宁军分区第二干休所2号高层住宅楼东单元二十二层西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泰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淄博泰瑞商贸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济宁鸿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兴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