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吕太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吕太波,张兴兰,夏贞强,张传玲,卞敬春,张秀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9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赵汝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春,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吕太波,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兴兰,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夏贞强,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传玲,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卞敬春,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秀丽,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吕太波、张兴兰、夏贞强、张传玲、卞敬春、张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