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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于长富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于长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胡同**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长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于长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坐落于朝阳区同志街91-97号房屋(丘地号4-79/1405-13,房号1101,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6003588)产权更名过户至原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于长富负担。),因被执行人于长富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于长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