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20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维科合创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维科合创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河北金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69-1号申请人:北京维科合创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曹晶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金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维科合创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金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3922.4元或其他财产(2016年9月5日签订的活动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的标的物)。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83922.4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金巨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3922.4元或其他财产(2016年9月5日签订的活动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的标的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孟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