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71号原告:殷某某,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张某,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作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