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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桂玲、吴庭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桂玲,吴庭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特13号申请人:孙桂玲,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人:吴庭,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桂玲与申请人吴庭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吴庭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人孙桂玲借款156000元,利息52000元,合计208000元整;二、双方当事人对本申请事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阴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