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代合成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合成,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953号原告:代合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元,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所军,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职工。被告: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承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合成诉被告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烟台华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合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1元,减半收取为3946元,由原告代合成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